| 四川省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各种加分照顾政策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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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号 |
考 生 类 别 及 获 奖 项 目 |
加分幅度 |
| 1-15项适用于在川招生的所有院校 |
| 1 |
2005年被省教育厅表彰的省级优秀学生 |
加20分 |
| 2 |
2005年被省教育厅表彰的省级三好学生 |
加10分 |
| 3 |
2005年被省教育厅表彰的省级优秀学生干部 |
加10分 |
| 4 |
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参加全国中学生单学科(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获得全国一等奖者 |
加10分 |
| 5 |
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参加全国中学生单学科(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获得全国二、三等奖及省一等奖者 |
加5分 |
| 6 |
区(市)县人民政府或综合治理委员会表彰的“见义勇为公民” |
加10分 |
| 7 |
市(州)人民政府或综合治理委员会表彰的“见义勇为勇士” |
加15分 |
| 8 |
省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英雄” |
加20分 |
| 9 |
被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国家有关部委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者 |
加10分 |
| 10 |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军人 |
加10分 |
| 11 |
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
加20分 |
| 12 |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
加10分 |
| 13 |
烈士子女 |
加10分 |
| 14 |
经省统一测试与认定,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国际象棋、中国象棋、围棋、艺术体操(女)、武术、射击和射箭等15项运动成绩达到国家二级运动员标准的考生 |
加20分 |
| 15 |
其他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经省录取领导小组集体研究) |
在20分以内加分 |
| 16-21项适用于考生报考省内院校 |
| 16 |
对音乐、美术、书法、艺术表演有特殊才能的艺术尖子,经省统一考评,成绩达到优异者 |
加15分 |
| 17 |
对音乐、美术、书法、艺术表演有特殊才能的艺术尖子,经省统一考评,成绩达到优秀者 |
加10分 |
| 18 |
对音乐、美术、书法、艺术表演有特殊才能的艺术尖子,经省统一考评,成绩达到良好者 |
加5分 |
| 19 |
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参加“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和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获全国二、三等奖及省一等奖者 |
加5分 |
| 20 |
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参加“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和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获全国一等奖者 |
加10分 |
| 21 |
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参加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和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者 |
加10分 |
| 22、23项适用于考生报考省属院校 |
| 22 |
对第一志愿报考我省省属农、林类院校的考生(录取为农、林类专业的,加分方有效) |
加10分 |
| 23 |
少数民族聚居区以外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我省地方属院校 |
加5分 |
| 注:1、若考生可享受多项加、降分照顾政策,仅取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不再累加。2、因我市考生未涉及少数民族地区加分政策,故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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